签派程序与方法

第一章

  1. 飞行签派职责
    • 监控每次飞行的进展情况
    • 分析与发布该次飞行安全所必须的信息
    • 如果根据其本人或者机长的判断,认为该次飞行不能按照计划或者放行的情况安全的运行或者继续运行时,取消或重新签派该次飞机
    • 当飞机追踪无法确定其位置且尝试建立联系未获成功时,通知相关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
  2. 运行控制的定义
    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用于飞行动态控制的系统和程序,对某次飞行的起始、持续和终止行使控制权的过程
  3. 运行控制规章
    CCAR-65: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指南
    CCAR-9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531条: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运行控制责任——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运行控制负责
    CCAR-121.532条:补充运行的运行控制责任——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运行控制负责,并在手册中列出授权实施运行控制的人员
  4. 飞行签派员是负责航空公司现场运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监控的管理人员
  5. 飞行签派工作分为:飞行预先准备阶段、飞行直接准备阶段、飞行实施阶段、飞行讲评阶段
  6. 飞行签派新技术
    EFB ——电子飞行包
    PBN ——基于性能的导航
    ADS-B ——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
    HUD ——平视显示系统
    GLS/GBAS ——地基增强型卫星着陆系统

第二章

CCAR-121

  1. 适用范围

    • 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kg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 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kg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 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kg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物运输飞行 (后两点为补充运行)
  2. 航空公司运行合格审定

    • 航空公司运行合格证:1.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2.合格证持有人主运营基地的地址、3.合格证的编号、4.合格证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5.负责监督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局方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6.被批准的运行种类,说明经审定,该合格证持有人符合本规则的对应要求,批准其按照所颁发的运行规范实施运行
    • 航空公司运行规范:A部,总则;B部,航路批准、显示和程序;C部,终端区仪表程序和机场的批准与限制;D部,航空器维修
  3. 航空公司手册

    • 运行手册
    • 最低设备清单 (MEL):运营人基于MMEL(主最低设备清单)制定的,考虑自身机队构型(包括选装设备)、运行条件、维修条件、所飞航路等具体情况,确定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不工作并继续运行的设备项目清单。
    • 构型偏离清单(CDL)
    • 飞机飞行手册(AFM)
    • 飞机机组操纵手册(FCOM)
    • 快速检查单(QRH)
  4. 航空公司运行中心系统

    • 签派放行系统
    • 运行监控系统
    • 运控中心风险控制系统

第三章

  1. 机组成员:指飞行期间在飞机上执行任务的航空人员,包括飞行机组成员和客舱乘务员
  2. 客舱乘务员的要求:
    • 旅客座位数量20-50的飞机,至少配备1名客舱乘务员
    • 51-100的飞机,至少配备2名
    • 超过100的飞机,在配备2名客舱乘务员的基础上,每增加50个座位增加一名客舱乘务员,不满50按照50计算(eg:座位数210需要配备4+1=5名客舱乘务员)
  3. 飞机动力装置分类:
    • 组类 I:螺旋桨驱动飞机,如:MA-600、Y-7、SAAB-340
    • 组类 II:涡轮喷气发动机为动力,如:A320、B737、C919,按照飞行机组成员训练需要,按照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分为5700(含)-13600(含)kg和13600(不含)kg以上两种
  4. 飞行训练:
    • 新雇员训练
    • 初始训练
    • 转机型训练
    • 升级训练
    • 差异训练
    • 定期复训
    • 重新获得资格训练
  5. 航线检查:机长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在其所飞的一个型别飞机通过航线检查
  6. 熟练检查:担任飞行机组必须成员的驾驶员应当在前6个日历月内在所服务的机型(别)上完成熟练检查
  7. 新机长:机长在其驾驶的某型别飞机上作为机长未按照CCAR-121部运行未满100小时,则该机长被规定为新机长,可使用本型飞机上的一次着陆替代1小时,最低标准为50小时+50次着陆;新机长正常机场下降高(MDH)/决断高(DH)加30m(100ft),着陆能见度最低标准加800m(1/2miles)或者等效的跑道视程(RVR),而备选机场任何时候着陆最低标准不得小于90m(300ft)和1600m(1mi)
  8. 飞行机组英语要求——ICAO4
  9. 飞行员要求I级体检合格证,管制员要求IIIa级体检合格证,客舱乘务员要求IVa级体检合格证
  10. I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IIIa级有效期为24个月
  11. 饮酒执勤:体内酒精含量不得达到或超过0.04g/210L,饮酒后8小时内不得上岗
  12. 扩编飞行机组是飞行机组成员数量超过飞机机型所要求的操纵飞机的最小值
  13. 机上休息设施:1级休息设施,休息用的铺位或可以平躺的其他平面,独立于驾驶舱和客舱,机组成员可控制温度和光线,不受打扰和噪音的影响;2级休息设施,指飞机客舱内的座位,至少可以利用隔帘与乘客分隔,避免被乘客打扰,可以平躺或接近平躺,能够遮挡光纤、降低噪音;3级休息设施,指飞机客舱内或驾驶舱内的座位,应可倾斜40°,并为脚部提供支撑,或者符合局方要求的其他方式
  14. 置位:机组成员根据合格证持有人的要求为完成指派的飞行任务座位乘员乘坐飞机或地面交通工具,但不包括往返住宿场所的交通
  15. 执勤:机组成员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要求执行的所有任务,包括但不限于飞行值勤、置位、备份、培训等
  16. 飞行值勤期:机组成员接受合格证持有人的安排的飞行任务后(包括飞行、调机或转场),从为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到的时刻开始,到飞机在最后一次飞行后发动机贯彻且机组成员没有再次移动飞机的意向为止的时间段
  17. 飞行机组飞行时间、飞行值勤期限制:
    任一日历月内,100小时飞行时间,
    任一日历年内,900小时飞行时间;
    连续7个日历日,60小时飞行值勤期,
    任一日历月,210小时飞行值勤期
  18. 飞行机组飞行时间显示,非扩编机组执行任务时,最大飞行时间限制
报到时间最大飞行时间/h
00:00-04:598
05:00-19:599
20:00-23:598

配备三名驾驶员的扩编飞行机组执行任务,总飞行时间13小时
配备4名驾驶员的扩编飞行机组执行任务,总飞行时间17小时

  1. 客舱服务员的累计飞行时间、值勤时间限制:
    任一日历月,100小时飞行时间
    任一日历年,1100小时飞行使劲按
    连续七个日历日,70小时飞行值勤期
    任一日历月,230小时飞行值勤期
  2. 客舱乘务员飞行值勤期限制:
    最低数量配置:14小时
    增加一名乘务员:16小时
    增加2名乘务员:18小时
    增加三名及以上乘务员:20小时
  3. 机组排班:1.航段 2.连接 3.航班环 4.个人排班计划

第四章

  1. 飞行签派员执照资格要求:
    年满21周岁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能够读说写并理解汉语
    能够通过CCAR-65FS(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规定的理论考试
    满足CCAR-65FS规定的经历和训练要求
    通过CCAR-65FS规定的实践考试
    根据CCAR-65FS规定颁发的书面毕业证明的办法日期距申请之日不超过24个日历月
    签派员的执照理论和实践考试合格成绩均为百分制的八十分
  2.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执照考试前12个月内,在合格的飞行签派员监视下,在签派放行岗位上实习至少90天
  3. 飞行签派员执照要求在连续12个日历月内,在签派放行岗位上至少工作30天。
  4. 飞行签派员值勤要求
    • 任何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安排飞行签派员连续值勤超过10小时
    • 如果飞行签派员在连续24小时内被安排值勤超过10个小时,该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该飞行签派员值勤时间达到或累计达到10小时前为他提供至少连续8小时的休息时间
    •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连续7个日历日内为飞行签派员安排一个至少连续24小时的休息期,或者在任一日历月中为其安排相当时间的休息期
  5. 我国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
    • 国籍标志为罗马体大写字母B,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二者的结合。国籍标志位于登记标志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之间加一个短横线。固定翼航空器喷涂在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和右机翼的上表方、左机翼的下表方
  6. 无人烟地区上空飞行的应急设备
    • 适当的烟火信号器
    • 至少一个自动式应急定位发射器
    • 经批准的救生型应急定位发射器
    • 根据所飞航路和飞机上乘员数量配备足够的救生包
  7. 旅客供氧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为旅客提供氧气

    • 对于座舱气压高度3000m(10000ft)以上至4300m(14000ft)(含)的飞行,如果在这些高度上超过30min,则对于30min后的那段飞行应当为10%的旅客提供足够的氧气
    • 对于座舱气压高度4300m(14000ft)以上至4600m(15000ft)(含)的飞行,足以为30%的旅客在这些高度的飞行提供氧气
    • 对于座舱气压高度4600m(14000ft)以上的飞行,在此高度上整个飞行时间内为机上每一位乘客提供足够的氧气
  8. 适航管理分类
    • 初始适航管理
    • 持续适航管理
  9. 飞机文件要求
    • 航空器登记证
    • 航空器适航证
    • 每一机组成员的适当的执照
    • 航空器航行记录簿
    • 航空器无线电台许可证
    • 列有乘客姓名及其登机地与目的地的清单
    • 货物舱单及详细的申报单
  10. 最低设备放行清单
    • PMMEL:建议主最低设备清单
    • MMEL:主最低设备清单
    • MEL:最低设备放行清单
      最低设备放行清单的内容有:允许保留的故障设备名称、该设备在飞机上的正确安装数量、该设备的最低放行数量要求、故障保留期限、保留故障放行条件
    • CDL:外型缺件清单
  11. 修复期限
    • A类:24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
    • B类:3个连续日历日(72h)内完成修复工作
    • C类:10个连续日历日(240h)内完成修复工作
    • D类:120个连续日历日(2880h)内完成修复工作
  12. APU故障需要机场提供电气源车

第六章

  1. 航线结构:
    • 直接式结构,又称为城市对或城市串
    • 中枢轮辐式结构:将许多中小城市的客货运到一个中心枢纽站,并在那里衔接飞往最终目的地的航班
  2. 冬春夏秋航季:当年10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到次年3月最后一个星期六是冬春航季;当年三月最后一个星期日到10月最后一个星期六是夏秋航季
  3. 航班协调会:夏秋季节航班协调会定于每年11月初召开,冬春航班协调会定于每年6月初召开。长期定期航班每两年协调一次,在当年的夏秋季航班协调会上协调。
  4. 航班起降正常标准:
    • 在计划离港时间后规定的机场地面滑行时间之内起飞;
    • 不晚于计划到港时间后的20min落地;
  5. 起降不正常航班条件:
    • 不符合起降正常航班全部条件的航班;
    • 当日取消的航班
    • 未经批准,航空公司自行变更航班计划的航班
  6. 航班离港正常:航班实际离港撤轮挡时间不晚于计划离港时间+15min的情况
  7. 航班离港不正常:
    • 不符合离港正常航班全部条件的航班
    • 当日取消的航班
    • 未经批准,航空公司自行变更航班计划的航班
  8. 航班到港正常: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不晚于计划到港时间+15min的情况
  9. 航班到港不正常:
    • 不符合到港正常航班全部条件的航班
    • 当日取消的航班
    • 未经批准,航空公司自行变更航班计划的航班
  10. 航班计划的要素
    • 航线
    • 机型
    • 班次
    • 班期
    • 航班时刻
    • 航班号
  11. 定期载客运行
    指航空承运人或者航空运营人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kg的多发飞机,以获酬或者出租为目的,通过本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提前向公众公布的,包括起飞地点、起飞时间、到达地点和到达时间在内的任何载客运行
  12. 补充运行
    指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kg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或者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kg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物运输飞行

第七章

  1. 航空通信系统
    • 航空固定通信
    • 航空移动通信:
      VHF:甚高频无线电
      HF:高频无线电
      SELCAL:选择呼叫
      PHONEPATCH:语言粘贴
      SATCOM:卫星电话
      ACARS:航空器通信寻址与报告系统

第八章

  1. 起飞最低标准
    • 一、二发飞机,RVR/VIS为1600m,其中一发飞机的云底高不低于100m
    • 三、四发飞机,RVR/VIS为8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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